湖州中恒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湖州中恒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湖州东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502执1379-1号
申请执行人:湖州中恒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杭长桥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夏全。
被执行人:湖州东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清远路****号*号楼*楼*******室。法定代表人:周爱国,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州中恒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州东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浙0502民初36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依权利人申请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253599.27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浙0502执137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未受偿之债权,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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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张 毅
审 判 员  徐 军
人民陪审员  金旭璐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姚 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