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291民初4802号
原告:河南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684609131N。
住所地:通许县四所楼镇四兴大街东段北侧16号。
法定代表人:田俊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东、李斐然,河南典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95年7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
原告河南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德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张丹丹独任审理。因案情需要,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丹丹与人民陪审员刘合群、邱予宁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1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尚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东、李斐然,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2.原告无需支付被告2020年11月至12月13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7000元;3.原告无需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2500元;4.原告无需替被告缴纳2020年11月至2020年12月的社会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费;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承接鼎立国际工程施工后将一部分工程分包给案外人吴冠楠,由吴冠楠负责分包部分的施工,原告直接对吴冠楠结算。被告系由吴冠楠雇佣为其承包区域进行施工,同时施工期间吴冠楠委托原告代其发放其雇佣的农民工工资。由上可以看出原告与被告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原告不应支付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被告辩称,其在原告处上班,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在没有通知被告的情况下与被告解除了劳动关系。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尚德公司系鼎立国际城工程的承包人。2020年4月15日,原告尚德公司(发包方)与案外人吴冠楠(承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尚德公司将鼎立国际城G区3#、5#、6#、7#楼项目分包给吴冠楠。承包方式:承包方(乙方)对鼎立国际G区3#、5#、6#、7#楼工程项目劳务人工费总承包。承包范围:本工程承包范围为甲方发出的施工图中所涵盖的人工部分。开工时间:2020年5月1日。竣工时间:2023年8月15日。2020年5月1日,案外人吴冠楠向原告尚德公司签发《代发农民工工资委托书》,载明:“本人(姓名吴冠楠,身份证号:32032419********)分包了贵公司的鼎立国际G区3#、5#、6#、7#楼项目工程的劳务工程,按照国家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规定,为保证本人招用的农民工工资全员足额支付,现特委托贵公司通过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为本人招用的民工工资代为支付(附人员工资表),代付金额可在结算时从工程款中扣除。贵公司在支付工资后产生的民工工资纠纷由本人承担。”人员工资表中显示被告***为技术员,案外人王磊为经理,且制表人为王磊。现***自认其于2020年10月4日通过王磊招聘至吴冠楠处工作,在鼎立国际工程工地负责组织工人进行施工,工资由原告尚德公司代为发放。2021年3月,因***被解除工作关系,其向开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21年9月3日,开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汴劳仲案字[2021]0412-1号仲裁裁决书,认定:***与河南菲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是尚德公司的员工,受尚德公司管理并按月支付工资,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裁决:被申请人河南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下列款项:1、2020年11月至12月13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5000元+2000元,共计7000元;2、经济补偿金:5000元×0.5个月,计2500元。同日,开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汴劳仲案字[2021]0412-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河南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办理缴纳2020年11月至2020年12月的社会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费(其中个人应缴部分由申请人承担),具体数额以开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算为准。二、申请人的其他请求本委不予支持。现原告不服开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汴劳仲案字[2021]0412-1号、汴劳仲案字[2021]0412-2号仲裁裁决书,认为其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诉至本院,要求解决。
本院认为,原告尚德公司将其承包的鼎立国际G区3#、5#、6#、7#楼项目工程的劳务工程违法分包给了案外人吴冠楠,被告***系吴冠楠招聘的工人,在涉案工地工作。原告尚德公司受吴冠楠委托向被告***代发工资。故原告尚德公司与被告***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实质特征,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合意,故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对于原告尚德公司要求确认其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判决其无需支付被告***2020年11月至12月13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且无需替被告***缴纳2020年11月至2020年12月的社会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保险费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河南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原告河南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需支付被告***2020年11月至12月13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共计7000元;
三、原告河南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需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2500元;
四、原告河南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需为被告***缴纳2020年11月至2020年12月的社会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费。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丹丹
人民陪审员  刘合群
人民陪审员  邱予宁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 员代  佳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