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开封力天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91民初4055号
申请人:开封力天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15637322648。
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区杏花营安墩寺村南。
法定代表人:宋当照,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青,河南富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河南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MA483KLT3K。
住所地:开封市大梁路东京国贸1301室。
负责人:赵园朋。
被申请人:河南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6844609131N。
住所地:通许县四所楼镇四兴大街东段北侧16号。
法定代表人:田俊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开封力天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河南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河南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银行存款122443.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河南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银行存款122443.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浩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