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开封力天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91民初4055号之一
原告:开封力天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15637322648。
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区杏花营安墩寺村南。
法定代表人:宋当照,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青,河南富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MA483KLT3K。
住所地:开封市大梁路东京国贸1301室。
负责人:赵园朋。
被告:河南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6844609131N。
住所地:通许县四所楼镇四兴大街东段北侧16号。
法定代表人:田俊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力天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河南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开封力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封力天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河南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74.43元,由原告开封力天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张浩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