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192民初65号
原告:河南谷得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北三环南、文化路东瀚海北金商业中心号楼9层9001室。
法定代表人:曾绍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磊,河南澜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阔,河南澜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裕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紫荆山路72号。
法定代表人:刘庆山,董事长。
被告:河南一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紫荆山路72号。
法定代表人:马钰,执行董事。
原告河南谷得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谷得公司)与被告河南裕鸿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鸿公司)、河南一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安物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谷得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磊、陈阔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谷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裕鸿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690万元(含质保金2482500元),并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同时支付自该工程款欠付之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被告一安物业公司对上述质保金2482500元及其对应利息承担连带支付义务;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担保费等费用。庭审中,谷得公司将利息标准明确为按照年利率6%计算。事实与理由:谷得公司与裕鸿公司分别于2012年4月4日签订了山水华城二期1-8号楼《景观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原合同价为1179万元,决算价为1087万元,尚欠工程款78.85万元,该工程于2013年10月29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2015年8月31日决算完毕,质保期已满;2012年4月30日签订了山水华城二期1-8号楼(沥青路)《景观绿化工程施工补充协议》,原合同价351.909万元,决算价360万元,尚欠工程款42.15万元,该工程于2015年4月29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2015年11月2日决算完毕,质保期已满;2013年4月8日签订了山水华城二期9-29号楼商1-3号楼《景观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原合同价为1400万元,决算价为1604万元,尚欠工程款510万元,该工程于2015年4月29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2017年6月12日决算完毕,质保期已满;2013年12月19日签订了山水华城二期商业4-5号楼《景观绿化工程施工补充协议》,原合同价312.12万元,决算价300万元,尚欠工程款19万元,该工程于2014年12月9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2017年6月12日决算完毕,质保期已满;2014年12月16日签订了丽宫商业6-7号楼《景观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原合同价为236万元,决算价为200万元,尚欠工程款40万元,该工程于2015年4月29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2017年6月12日决算完毕,质保期已满。上述合同涉及工程谷得公司已全部履行合同义务,工程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且双方已经结算完毕,工程质保期也早已到期。依据双方结算,至起诉之日尚欠剩余工程款本金690万元(含质保金248.25万元),被告至今没有支付完毕剩余工程款(含质保金)已违反合同约定,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
被告裕鸿公司、一安物业缺席未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至2014年12月,谷得公司(作为乙方)陆续与裕鸿公司(作为甲方)签订了3份《景观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及其中2份合同的补充协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与支付:……进度款的支付:乙方每月25日向甲方上报当月完成工程量,甲方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交乙方签章确定,在收到乙方签章确定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当次月进度款……竣工日期以通过竣工验收为准……付款方式:1、本工程无预付款,按月进度付款,每月支付本月确认已完工程量的80%;完工验收合同,结算完毕后,土建及安装工程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5%,余5%为质保金,绿化工程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0%,余10%为质保金;结合乙方履约情况,甲方在2年质保期满后无息退还。2、付款前乙方需提供国内有效的等值发票。若乙方不能提供国内有效的等值发票的,甲方有权拒绝付款。……竣工验收及竣工结算方式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甲方代表和监理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2、甲方代表收到验收报告后7日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经甲方和监理方签章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3、乙方应在竣工验收通过后五日内撤出全部临建、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剩余材料(除收尾工程所需的以外),然后填写工程移交书,经甲方委托的物业公司签字后视为工程移交完毕,乙方逾期未向甲方移交完毕,乙方按照逾期交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结算方式:实际完成工程量加变更、签证,工程经甲方和监理验收合格,乙方取得经甲方和监理方签章确认的验收单后,乙方提供全部竣工资料及结算资料两个月内甲方完成结算,结算双方签章确认后方可生效……质量维保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2年,自本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1保修期内土建安装如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该接到维修通知(含电话)24小时内派人维修处理完毕。乙方不再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或同一问题两次修理不好的,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维修并从质保金中扣除所有费用,乙方不得异议。2、苗木养护要求为质保期内所有苗木保活。养护期内乙方应设专人对本工程苗木养护,定期或不定期对所有苗木进行修剪、更换(包括未成活苗木)、施肥、浇水、除杂草病虫害防治等养护工作。苗木在养护期间内若出现死亡或生长不良,乙方无条件更换。乙方应该接到维修通知(含电话)24小时内到现场向甲方以书面形式提出整改或更换时间,逾期甲方有权另行安排,费用在质保金中扣除”。
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谷得公司进行了施工,施工完毕双方办理了竣工验收及结算手续后,裕鸿公司全权委托一安物业处理质保期存在的问题及办理质保金支付手续,三方就五份合同及协议分别签署了确认函,均载明裕鸿公司将质保期存在的问题委托一安物业联系谷得公司处理、后期质保金支付手续的办理全权委托一安物业,确认函经由裕鸿公司、一安物业、谷得公司三方加盖公章。
谷得公司与裕鸿公司的五项工程情况分别为:
2012年4月4日山水华城二期1-8#楼《景观绿化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1-8工程),工程内容为裕鸿置业山水华城二期1-8#楼景观、绿化工程施工及养护。2013年10月29日竣工验收合格,12月10日工程移交。2015年8月26日确认函确认:土建及安装工程质保期2年,质保金298500元。绿化工程质保期2年,质保金49万元。8月28日决算。8月31日,裕鸿公司山水华城二期项目部在决算单上签字盖章,载明应付工程款1087.684826万元,实付工程款1087万元。
2012年4月30日补充协议对山水华城二期车行道进行施工(以下简称车行道工程),2015年4月29日竣工验收合格,10月30日确认函确认质保期2年、质保金18万元。11月2日裕鸿公司山水华城二期项目部在决算单上签字盖章,载明应付工程款364.25177万元,实付工程款360万元。
2013年4月8日山水华城二期《景观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内容为裕鸿置业山水华城二期9-29#楼商1-3#楼景观、绿化工程施工及养护(以下简称9-29工程)。2015年4月29日竣工验收合格。2017年6月6日确认函确认质保期2年、土建及安装质保金39万元、绿化质保金82.4万元。6月12日决算单载明应付工程款1661.782015万元,实际付工程款1604万元。
2013年12月19日山水华城二期商业4-5#楼景观绿化工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4-5工程),2014年7月13日竣工,12月9日验收合格。2017年6月6日确认函确认质保期2年,土建及安装质保金11万元,绿化质保金8万元。6月12日裕鸿公司山水华城二期项目部在决算单上签字盖章,载明应付工程款310.293657万元,实际付工程款300万元。
2014年12月16日丽宫商业6-7#楼《景观绿化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丽宫6-7工程),2015年4月29日竣工验收合格。2017年6月6日确认函确认质保期2年、土建及安装质保金9万元、绿化质保金2万元。6月12日裕鸿公司裕鸿世界港丽宫项目部在决算单上签字盖章,载明应付工程款207.359219万元,实际付工程款200万元。
谷得公司共向裕鸿公司开具发票3551万元:
裕鸿山水华城二期景观工程:2012年8月17日62万元、9月10日117万元、10月23日209万元、11月14日223万元,2013年1月9日112万元;
裕鸿置业山水华城二期景观绿化工程:2013年1月16日128万元、4月17日120万元、5月14日105万元;
山水华城二期景观绿化工程:2013年6月24日174万元、7月18日173万元、8月19日236万元、9月22日160万元、11月21日146万元、12月20日60万元,2014年1月13日100万元、7月7日15万元、2017年7月3日六次共计510万元;
裕鸿山水华城二期景观工程补充协议:2015年1月19日60万元;
裕鸿置业山水华城二期景观工程:2015年12月16日195.5万元、145.5万元;
山水华城二期商业4-5#楼景观绿化工程:2014年1月13日116万元、4月28日12万元、6月12日8万元、7月7日72万元,2017年7月3日92万元;
丽宫商业6-7#楼景观绿化工程:2015年1月9日70万元、1月20日20万元、3月18日20万元、5月11日50万元、2017年7月3日40万元;
裕鸿公司共向谷得公司付款2861万元:
2012年8月29日32万元、9月20日117万元、11月7日109万元、11月21日100万元、11月30日100万元;
2013年1月15日100万元、2月1日135万元、3月13日50万元、3月26日78万元、4月24日120万元、5月27日105万元、7月16日100万元、7月18日39万元、8月19日100万元、9月4日73万元、9月12日130万元、9月18日106万元、11月1日80万元、11月15日80万元、12月3日80万元、12月5日66万元;
2014年1月9日60万元、1月22日100万元、1月27日116万元、4月2日30万元、6月12日12万元、7月25日8万元、8月28日50万元、9月25日27万元;
2015年1月20日70万元、1月29日50万元、2月6日60万元、6月1日20万元、7月29日20万元、10月8日35万元;
2016年2月14日50万元;
2017年1月12日50万元、1月20日30万元、11月23日73万元;
2018年2月9日100万元;
另查明,裕鸿公司曾向谷得公司发出“往来账项询证函”,载明截止2017年12月31日欠谷得公司790万元。谷得公司向本院起诉余款690万元(扣除2018年支付的100万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谷得公司与裕鸿公司双方签订的《景观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谷得公司已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工程经双方验收合格,裕鸿公司应支付相应款项。根据双方的结算、付款及对账情况,裕鸿公司认可尚欠原告690万元(询证函载明790万元,之后付款100万元),谷得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质保金的期限,1-8工程质保期起算日期为2013年10月29日,至2015年10月29日到期;车行道工程质保期起算日期为2015年4月29日,至2017年4月29日到期;9-29工程质保期起算日期为2015年4月29日,至2017年4月29日到期;4-5工程质保期起算日期为2014年12月9日,至2016年12月9日到期;丽宫6-7工程质保期起算日期为2015年4月29日,至2017年4月29日到期。五份合同质保金均已到期,转化为应付工程款,本院对原告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含质保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三方签订的确认函内容,一安物业仅负责联系处理质保事项及办理质保金支付手续,不构成债务加入,原告要求一安物业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逾期利息,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及质保金,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支付。谷得公司要求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因双方没有约定,不予支持。庭审中谷得公司认可工程款的支付期限为发票开具完之日,且双方合同约定先开发票后付款,故利息自全部发票开具完成次日即2017年7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裕鸿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谷得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含质保金)69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7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河南谷得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100元,减半收取计30050元,由河南裕鸿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于收到交纳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李 萌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慎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