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森梦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商丘市森梦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商丘恒万置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14民终18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商丘市森梦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忠臣,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继先、王逸川(实习),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恒万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思宇,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鹏达建筑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朋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德利,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商丘市森梦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梦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商丘恒万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万公司)、商丘市鹏达建筑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达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8)豫1403民初34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森梦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继先、王逸川,被上诉人恒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思宇,被上诉人鹏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卞德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森梦源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8)豫1403民初345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判令恒万公司、鹏达公司赔偿森梦源公司655600元,依法改判,对未予支持的利息损失和管理人员工资予以支持。事实与理由:一审以森梦源公司提交的证据达不到证明目的为由未予支持森梦源公司关于迟延交工违约金720000元、利息704085元、管理人员工资280000元不当。由于恒万公司、鹏达公司土方堆放行为造成同一标段的两个公园均不能竣工验收,合同款项不能如期收回,按照被覆盖时间计算,因此造成的利息损失达704085元。同时因为公园不能如期交工,相关管理人员留守造成工资费用的增加,森梦源公司要求的管理人员工资应得到支持。对于违约金720000元,由于森梦源公司与发包人至今没有完全结算,待实际发生后与增加的维护费用一并另行主张。
恒万公司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森梦源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一审中森梦源公司无法证明其实际损失,属于举证不能,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鹏达公司答辩称:鹏达公司不是侵权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森梦源公司要求鹏达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森梦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恒万公司、鹏达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2841976.02元,庭审中变更为返修损失655600元、迟延交工违约金720000元、利息损失704085元、管理人员工资280000元,以上合计2359685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7月20日森梦源公司和商丘三商生态食品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建设施工合同,承包施工商丘三商生态食品工业区振兴路、君台路及两块绿地(恒大公园与秋实公园)绿化工程项目。2016年8月16日与恒万公司签订一份《商丘恒大翡翠城华庭首期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鹏达公司挖运华庭首期土方。鹏达公司受大气污染治理及下雨影响,外运土方困难,经恒万公司批准并提供堆土工作面,鹏达公司将土方堆放在秋实公园内,导致森梦源公司的绿地建设受到影响,给森梦源公司造成损失,经商丘大正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经济损失为:655600元。现森梦源公司以恒万公司、鹏达公司侵权为由要求其赔偿2359685元。
一审法院认为,鹏达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本该将土方运至符合规定的土方弃置场地,但是鹏达公司将土方运至恒万公司提供的森梦源公司承建的秋实公园内堆放,侵犯了森梦源公司的权益。恒万公司明知将土方堆积在秋实公园内势必给森梦源公司造成损失,仍然指示鹏达公司将土方堆积在秋实公园内,恒万公司、鹏达公司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给森梦源公司造成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对森梦源公司要求恒万公司、鹏达公司承担655600元的损失应予支持。对森梦源公司要求恒万公司、鹏达公司承担的迟延交工违约金720000元、利息损失704085元、管理人员工资280000元,其提交的证据达不到证明目的,其诉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商丘恒万置业有限公司、商丘市鹏达建筑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商丘市森梦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655600元;二、驳回原告商丘市森梦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678元,由被告商丘恒万置业有限公司、商丘市鹏达建筑渣土清运有限公司负担10400元,原告商丘市森梦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278元。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案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恒万公司、鹏达公司应否赔偿森梦源公司主张的利息损失和管理人员的工资,如应赔偿,数额应如何确定。鹏达公司将建筑渣土堆放在恒万公司指定的秋实公园内,因秋实公园是森梦源公司承建,恒万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其对于森梦源公司因此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原审法院委托,商丘大正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森梦源公司的直接损失进行评估,并出具价格评估报告书,原审法院据此认定森梦源公司的直接损失为655599元并予以支持其该项诉请并无不当。对于森梦源公司主张的除直接损失外的利息损失704085元,因其与发包方至今没有完全结算,森梦源公司对于该项主张亦没有提交有效证据证明,不应予以支持。对于森梦源公司主张的管理人员工资280000元,原审中其提交的工资表系单方制作,恒万公司和鹏达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证人高某的出庭证言没有其他有效证据相印证,故对其该项主张原审未予支持亦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森梦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356元,由上诉人商丘市森梦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周克风
审判员  宁传正
审判员  宋 冲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崔乐
书记员韩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