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森梦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商丘市森梦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办事处雪苑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豫1403民初6967号
原告:商丘市森梦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曹忠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令东,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办事处雪苑社区居民委员会(原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办事处育才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刘凯云,主任。
原告商丘市森梦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办事处雪苑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商丘市森梦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令东、被告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办事处雪苑社区居民委员会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商丘市森梦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4月6日,原、被告就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办事处侯恂路片林栽植工程签订《园林绿化工程合同书》,2016年5月6日,原告向被告交工一年后,按合同约定被告组织相关人员对工程进行了验收,验收结果为质量合格,后经结算,工程造价为198364.29元。根据原、被告双方合同约定,工程交工一年并经被告组织验收后,被告应当支付工程款。自2016年4月6日,工程经被告组织验收合格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申请支付工程款,被告至今分文未付。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按约定支付原告工程款198364.29元及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办事处雪苑社区居民委员会辩称:欠款是事实,因为资金周转困难未能按约支付工程款。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归纳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商丘市森梦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商丘市森梦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园林绿化工程合同书,证明2015年4月6日,原、被告就睢阳区新城办事处侯恂路片林栽植工程签订工程合同书,双方就工程造价,承包范围,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养护管理,工程款支付等事项进行了约定。2、绿化工程施工图,证明双方约定,按照河南省三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设计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3、工作联系单及现场签证单,证明根据工程需要回填土1801.15立方米,被告根据原告的请示所做的批示和对回填土方量的认可。4、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证明2016年5月6日,被告在原告施工结束后,根据原告的申请对工程质量验收的报告,经被告组织有关人员验收,经验收原告施工质量合格。5、栽植工程量验收单,证明根据设计和施工,被告对原告共计六项工程量的验收认可单。6、栽植工程结算总价委托书及总价结果报告,证明2016年5月6日,被告委托高达建设管理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对合同工程的造价进行结算,经核实结算,合同施工工程总造价为198364.29元。
被告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办事处雪苑社区居民委员会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办事处雪苑社区居民委员会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确认原告商丘市森梦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1、2、3、4、5、6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可以作为本案的有效证据。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5年4月6日,原、被告就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办事处侯恂路片林栽植工程签订《园林绿化工程合同书》,合同签订后,原告商丘市森梦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依约进行了施工,2016年5月6日,原告向被告交工一年后,按合同约定被告组织相关人员对工程进行了验收,验收结果为质量合格,经结算工程造价为198364.29元。自2016年5月6日,工程经被告组织验收合格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申请支付工程款,被告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本案中被告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办事处雪苑社区居民委员会将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办事处侯恂路片林栽植工程发包给原告商丘市森梦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工程款及利息,所以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98364.29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办事处雪苑社区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商丘市森梦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98364.29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5月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4元,由被告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办事处雪苑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志勇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茹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