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森梦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商丘市森梦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市睢阳区园林绿化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14民终45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商丘市森梦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华商大道与华夏路交叉口向东2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3775139833C。
法定代表人:曹忠臣,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令东,河南永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睢阳区园林绿化局,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北海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403MB1794631F。
法定代表人:张卫国,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维强,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商丘分所律师。
上诉人商丘市森梦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梦源公司)因与上诉人商丘市睢阳区园林绿化局(以下简称睢阳区园林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20)豫1403民初5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森梦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令东、上诉人睢阳区园林局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维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森梦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对方支付涉案工程栽植时树木支撑及草绳绕树干造价费用25499.67元;2.请求对方支付涉案工程造价一年质保期费用681184.01元;3.请求对方按照造价鉴定的一年养护费标准另行补充支付上诉人质保期之后的两年养护费用854528元;4.请求对方支付涉案工程从视为交付之日起至工程款实际履行完毕时的工程款利息。5.本案的上诉费由对方承担。事实和理由:一、鉴定意见中树木支撑和草绳绕树干费用应该由对方承担。二、涉案工程一年质保期的养护费应当由对方承担。三、涉案工程终验合格后至今的养护费及其养护费标准问题。一审法院委托造价机构就涉案工程进行造价鉴定,既然一年的养护费用经造价鉴定为681184.01元,那么对养护费用标准的计算就应当采用造价鉴定,而不应该采用对方提供的内部标准。四、请求对方支付涉案工程视为合格交付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时的工程款逾期利息。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没有支持上诉人的部分诉请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睢阳区园林局虽提出上诉,但未在法院限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应按撤回上诉处理,本院另行制作裁定书。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审理。其在庭审中辩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森梦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绿化及景观工程款6,668,308.71元及约定的逾期支付滞纳金;2、请求被告支付涉案工程自视为合格之日起至工程款实际支付之日按照绿化工程的惯例和标准所需的养护费;3、请求被告支付以上述工程款为基数,自2018年6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4、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变更部分诉讼请求为:将工程价款变更为5,787,742.28元,两年的养护费用为1,362,368.02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4月28日,被告为甲方,原告为乙方,双方就商丘市纪检监察宣传培训中心绿化及景观工程签订《园林绿化工程合同书》。合同书约定:一、工程名称:商丘市纪检监察宣传教育培训中心绿化及景观工程。二、工程造价:440万元(最终决算以实际实施工程量审核为准)。三、承包范围:河道开挖、微地形整理、防水毯铺设、草坪铺设、乔灌木及地被植物栽植、水道铺设、打井、压力罐安装、侧石铺设、廊架建设、园林及广场铺设等。四、双方的责任及义务:1、甲方在乙方施工期间应给予积极配合,提供有关隐蔽障碍物资料。2、甲方在乙方施工期间不得随便更改原定施工方案,如有改动应提前通知乙方。3、在施工期间,甲方应派出人员对乙方的施工程序及苗木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对所栽植的苗木栽植前如有异议应及时提出,双方协商解决,逾期则视为合格,否则,甲方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五、养护管理:该工程质保期为一年,自工程完工之日起开始计算,整个工程在质保期内,由乙方负责养护管理,在保活期内死亡的苗木由乙方负责补栽(自然原因、不可抗力及人为破坏除外)。六、工程验收及工程款支付:一、(1)满足施工条件的工程施工完毕后,乙方向甲方提出验收申请,乙方接到验收申请7日内应进行验收,逾期未验则视为合格。(2)从初验合格之日起满一年进行终验,逾期15天未进行终验,即视为工程合格。二、工程完工经甲方第一次验收后,支付该工程款的70%,剩余的30%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养护期满一年,经甲方终验后20天内付清剩余工程款。逾期未付,需向乙方支付所欠工程款1%滞纳金。七:工程期限:(1)能够满足乙方施工条件的30天(不可抗拒变更等原因、工期顺延);(2)不能满足乙方施工条件,双方协商解决。工程竣工后,2017年6月27日,原、被告双方组织有关人员就施工项目名称和工程量进行了验收,验收后验收人员在验收单上签字并加盖原、被告单位印章对该工程予以认可。根据原、被告合同书约定,从初验合格之日起满一年进行终验,逾期不验即视为工程合格。截止原告起诉前,被告没有按照约定对涉案工程进行终验,也没有向被告支付工程款。同时,涉案工程完工后,原告一直按照绿化工程的要求进行养护。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委托,河南宋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出具宋城价鉴2020年8号造价鉴定意见书。经鉴定,绿化及景观部分工程造价为5,081,058.6元(含税金419,536.95元)、树木支撑部分工程造价为16,669.82元(含税金1,376.41元)、草绳绕树干部分工程造价为8,829.85元(含税金729.07元)、养护费用部分工程造价为681,184.01元(含税金56,244.55元)。原告支出鉴定费50,000元。
2018年5月14日,商丘市城市绿化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下发商城绿办(2018)5号文件:关于加强商丘市道路和公园绿地养护的通知。根据该通知,印发了《商丘市中心城区道路绿地养护标准》,该标准:一、公园绿地养护级别分类:(四)三级绿地,主要包括:位置偏僻人流量较少的街头绿地、次干道及其两侧绿地、社区绿地,防护绿地和其他绿地等。养护管理经费参照国家及省级养护定额标准,结合本区域公园绿地实际情况,综合养护管理经费标准为4元/平方米/年,其中人工费3元(含监管、绿化人员工资),生产资料及其他费用1元(含化肥、农药)。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于2017年4月28日签订的《园林绿化工程合同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同真实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力、履行义务。鉴于涉案工程只是商丘市纪检监察宣传教育基地大门外两侧的绿化亮化,系整个基地建设的部分附属物建设,被告以涉案工程系国有资金建设的基础设施,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招投标,从而认为合同无效的观点,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涉案工程款,涉案工程经鉴定,绿化及景观部分工程造价为5,081,058.6元,对该工程款法院予以支持。关于鉴定意见书中树木支撑部分工程造价16,669.82元及草绳绕树干部分工程造价8,829.85元。因该部分工程合同中没有约定,原告是否施工没有提交证据予以证明,被告对该部分工程也不予认可。对于该部分工程款,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养护费金额及期限问题,法院认为,涉案工程的养护绿化管理虽然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但从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涉案工程完工之后,原告对涉案工程进行了实际上的养护管理,对于养护费用被告也应给予相应的支付。对于鉴定意见书中养护费用部分工程造价一年的养护费用为681,184.01元,对于鉴定机构给出的养护费用意见,因该意见系对全部涉案工程需要养护而出具的鉴定意见,但合同中工程是否需要全部养护,养护标准均没有约定,对于鉴定机构给出的关于养护费部分的工程造价,法院不予采纳。法院综合考虑按照商丘市城市绿化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印发的《商丘市中心城区道路绿地养护标准》进行计算,按照该养护标准,本案涉案工程符合标准中“(四)三级绿地,主要包括:位置偏僻人流量较少的街头绿地、次干道及其两侧绿地、社区绿地,防护绿地和其他绿地等。养护管理经费参照国家及省级养护定额标准,结合本区域公园绿地实际情况,综合养护管理经费标准为4元/平方米/年,其中人工费3元(含监管、绿化人员工资),生产资料及其他费用1元(含化肥、农药)”。养护费用应按照4元/平方米/年计算,面积按照双方验收单为整理绿化用地面积为51940平方米,护坡11540平米,共计63480平方米。每年养护费用应为63480平方米×4元/平方米=253,920元。关于养护费的支付期限:按照双方合同第五条养护管理约定:工程质保期为一年,自工程完工之日起开始计算,整个工程在质保期内,由乙方负责养护管理,在保活期内死亡的苗木由乙方负责补栽。依照该约定,涉案工程的质保期为2017年6月27日至2018年6月26日,在质保期内的养护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法院支持2018年6月26日起至2020年6月26日止两年的养护费用为253,920元/年×2=507,840元。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利息问题,法院认为,双方合同中约定:逾期未付,需向乙方支付所欠工程款1%滞纳金。按照该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滞纳金为:5,081,058.6元×1%=508,10.59元,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商丘市睢阳区园林绿化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商丘市森梦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081,058.6元及滞纳金508,10.59元二、被告商丘市睢阳区园林绿化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向原告商丘市森梦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6月26日起至2020年6月26日止两年的养护费用253,920元/年×2=507,840元。三、驳回原告商丘市森梦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1,850元,鉴定费50,000元,由被告商丘市睢阳区园林绿化局承担。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就上诉人森梦源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评述如下:1、关于涉案工程栽种时树木支撑及草绳绕树干费用25499.67元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因树木支撑及草绳绕树干是为了防止树木晃动和防治病虫害,确保树木存活率,属于绿化工程的一部分,不应另外计算工程款;同时,也无证据证明上诉人做了上述工程,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上述费用并无不当。2、关于一年期质保费用应否支持及质保期过后两年的养护费用应采用何种标准的问题。双方合同约定,质保期内由森梦源公司负责养护管理,并且质保期满才终验,终验合格后才支付剩余的工程款。故一年的质保期的养护是森梦源公司的合同义务,费用应由森梦源公司承担,不应另行计算工程款。对于质保期过后两年的养护费用,因双方对于质保期后的是否需要养护,如何计算养护费用,双方并未签订合同。森梦源公司要求按照鉴定意见支付养护费用无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3、关于工程款利息,即逾期付款的损失问题。双方在合同中有约定,一审参照合同约定予以支持,并无不当。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851元,由商丘市森梦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吴 峰
审判员 白中哲
审判员 段智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杜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