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瑞源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李自民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02民初6343号
原告:***,女,195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许昌县。
原告:李自民,男,196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原告:李**,男,195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许昌县。
原告:史秀玲,女,195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许昌县。
原告:***,女,195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原告:王青枝,女,195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原告:陈国安,男,195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原告:郭凤花,女,195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许昌县。
原告:俎秀菊,女,195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淑敏,女,河南如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世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青年路南博览路东6幢9层902号。
法定代表人:秦勇。
被告:河南瑞源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大马乡春晖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二锋。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自民、李**、史秀玲、***、王青枝、陈国安、郭凤花、俎秀菊诉被告河南世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瑞源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李自民、李**、史秀玲、***、王青枝、陈国安、郭凤花、俎秀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自民、李**、史秀玲、***、王青枝、陈国安、郭凤花、俎秀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正勤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景 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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