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瑞源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02民初6353号
原告:***,男,196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原告:孙淑荣,女,195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原告:郭秀荣,女,195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原告:韩群山,男,195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原告:师风华,女,195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原告:孙春梅,女,195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原告:李留柱,男,195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原告:***,女,194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八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淑敏,女,河南如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世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青年路南博览路东6幢9层902号。
法定代表人:秦勇。
被告:河南瑞源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大马乡春晖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二锋。
原告***、孙淑荣、郭秀荣、韩群山、师风华、孙春梅、李留柱、***与被告河南世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瑞源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孙淑荣、郭秀荣、韩群山、师风华、孙春梅、李留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孙淑荣、郭秀荣、韩群山、师风华、孙春梅、李留柱、***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尚建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