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瑞源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02民初6333号
原告:***,女,汉族,1950年6月14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原告:***,女,汉族,1953年11月8日出生,住许昌县。
原告:刘冬兰,女,汉族,1955年11月8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原告:***,男,汉族,1950年12月5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原告:王喜凤,女,汉族,1950年2月15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原告:黄水勤,女,汉族,1962年10月18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原告:甄桂花,女,汉族,1950年9月26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原告:尚秀春,女,汉族,1951年2月22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淑敏,河南如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世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青年路南博览路东6幢9层902号。
法定代表人:秦勇。
被告:河南瑞源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大马乡春晖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二锋。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冬兰、***、王喜凤、黄水勤、甄桂花、尚秀春诉被告河南世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瑞源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刘冬兰、***、王喜凤、黄水勤、甄桂花、尚秀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冬兰、***、王喜凤、黄水勤、甄桂花、尚秀春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 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胡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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