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02民初2753号
申请人:***,男,1980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申请人:河南瑞源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县大马乡春晖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绿源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县大马乡***花卉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南农大春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县大马乡义女村东头。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85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许昌县。
被申请人:***,男,1962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县。
被申请人:***,女,1964年1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瑞源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绿源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农大春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58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房产或其他财产(车辆、股权、到期债权等),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瑞源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绿源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农大春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邢 博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