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瑞源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瑞源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02民初2753号 申请人:***,男,1980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申请人:河南瑞源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县大马乡春晖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绿源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县大马乡***花卉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南农大春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县大马乡义女村东头。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85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许昌县。 被申请人:***,男,1962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县。 被申请人:***,女,1964年1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瑞源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绿源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农大春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58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房产或其他财产(车辆、股权、到期债权等),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瑞源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绿源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农大春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邢 博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