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02民初6347号
原告:***,女,194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原告:***,男,195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原告:***,男,195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
三被告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淑敏,河南如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世新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青年路南博览路东6幢9层90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瑞源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鄢陵县大马乡春晖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世新园***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瑞源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 马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