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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02民初6347号 原告:***,女,194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原告:***,男,195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原告:***,男,195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 三被告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淑敏,河南如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世新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青年路南博览路东6幢9层90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瑞源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鄢陵县大马乡春晖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世新园***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瑞源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  马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