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002执1802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住所地河南省**市魏都区莲城大道与***交叉口西南角亨通君成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农大春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市鄢陵县大马乡义女村东头。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瑞源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市鄢陵县大马乡春晖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1962年10月08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市鄢陵县。
被执行人:***,女性,1964年01月12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市鄢陵县。
被执行人:***,女性,1969年05月22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市鄢陵县。
被执行人:***,男性,1968年05月25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市鄢陵县。
本院在执行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与河南农大春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瑞源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豫1002民初14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农大春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瑞源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存款7699348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