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瑞源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河南农大春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002执1802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住所地河南省**市魏都区莲城大道与***交叉口西南角亨通君成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农大春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市鄢陵县大马乡义女村东头。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瑞源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市鄢陵县大马乡春晖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1962年10月08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市鄢陵县。 被执行人:***,女性,1964年01月12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市鄢陵县。 被执行人:***,女性,1969年05月22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市鄢陵县。 被执行人:***,男性,1968年05月25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市鄢陵县。 本院在执行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与河南农大春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瑞源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豫1002民初14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农大春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瑞源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存款7699348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