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6民初3803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景发城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城兴街255号院1号楼18层1801-21。
法定代表人:刘晓伟,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鑫鹏,上海融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岚岚,上海融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华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宏祥路28号1号楼7层701号。
法定代表人:吴彬。
解除保全申请人景发城乡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华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作出(2019)沪0106民初3803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华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53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本院查封被申请人河南华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十一世纪支行银行账户XXXXXXXXXXXX********。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2年1月10日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河南华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撤销对被申请人河南华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华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二十一世纪支行银行账户XXXXXXXXXXXX********的冻结。
审 判 员 严亚璐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方圆
书 记 员 兰方舟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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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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