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481执354号
申请执行:人滕州市交运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平行路**。
法定代表人:颜青,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9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执行人:**,男,198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执行人:滕州市伍伟运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滕州市经济开发区腾飞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显表,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滕州市交运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滕州市伍伟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6月9日以(2020)鲁0481财保463号民事裁定扣押了鲁D×××**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0)鲁0481财保463号民事裁定对鲁D×××**号重型自卸货车的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邱雨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郭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