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南区兴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唐山市丰南区兴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区大齐各庄镇小齐各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7民初4478号
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兴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阳光城北组团底商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2673213342W。
法定代表人:王生芝,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庆,公司职工。
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大齐各庄镇小齐各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大齐各庄镇小齐各庄村。
法定代表人:齐文欢,村主任。
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兴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大齐各庄镇小齐各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案件受理费预交通知书,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兴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唐山市丰南区兴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郝国庆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周禄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