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南区兴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唐山市丰南区兴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7民初208号

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兴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地址唐山市丰**阳光城**团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2673213342W。

法定代表人:王生芝,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65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址唐山市滦南县。

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兴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兴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兴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兴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兴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肖 斌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六日

书记员 毕双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