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7民初208号
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兴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地址唐山市丰**阳光城**团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2673213342W。
法定代表人:王生芝,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65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址唐山市滦南县。
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兴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兴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兴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兴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唐山市丰南区兴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肖 斌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六日
书记员 毕双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