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云南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富源县鑫龙煤矿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0328执522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134565263。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东风东路东风巷**号。
法定代表人:范立伟,系该研究院院长。
被执行人:富源县鑫龙煤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5695659302C,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老厂镇新堡村委会受地村。
法定代表人:宋培侦,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云南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与被执行人富源县鑫龙煤矿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3日作出(2019)云0328民特9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定书:“甲方富源县鑫龙煤矿有限公司下欠乙方云南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全部债务为人民币58万元,甲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乙方支付欠款金额的30%;2019年7月30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欠款金额的30%;剩余欠款甲方于2019年12月31日前全部一次性付清”。被执行人富源县鑫龙煤矿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富源县鑫龙煤矿有限公司已向富源县法院申请企业破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四百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云0328执52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桂俊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金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