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628民初1573号
原告:云南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东风巷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134565263。
法定代表人:范立伟,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克平、王利敏,云南华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彝良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小草坝镇金竹村乌葩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8MA6K6Y1Q02。
法定代表人:彭泽祥,经理。
原告云南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与被告彝良世**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受理后,原告云南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对被告彝良世**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对被告彝良世**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对被告彝良世**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00元,由原告云南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负担。
审判员 李鸿梅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杨光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