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云0103民初11316号
原告:建材成都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曾用名:建材成都地质工程勘察院),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锣锅巷67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直甲,四川厚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东风巷87号。
法定代表人:范立伟,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晓丽、王利敏,云南华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建材成都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直甲、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晓丽、王利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设计费20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是具有相应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国有企业,被告是依法设立的市场主体。2017年4月1日,原被告签订《大关县第二高中建筑场地项目边坡设计项目合作协议》,被告委托原告对大关县第二高中建筑场地边坡进行设计,合同金额200000元。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完全部义务。被告未支付任何费用。自2018年以来,原告数次通过电话要求被告依约支付设计费200000元,但被告以种种借口拒绝,致使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原告诉至法院主张权利。
被告答辩称: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工作成果,数量和质量都未达到约定,截至目前仅完成了部分初步设计,而且没有通过专家论证;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工作成果未达到约定付款条件,初步设计也尚未通过专家论证,施工图的设计更没有启动。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各自的诉讼主张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交了《合作协议》、《设计文件》、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工作联系函等材料,经质证及核对原件,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认可,证明内容不予认可。被告提交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技术合作合同》、《大关县第二高中建筑场地项目边坡设计项目合作协议》、邮件发送记录、云南省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技术方案专家评审意见表、被告内部员工修改方案的聊天记录、被告向原告工作人员肖勇军发送文件的qq聊天记录、邮件往来记录、客户首付款入账通知、《昭通市社会事业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完成15所普通高中项目高边坡、高档墙和深基坑支付设计工作的函》、被告项目负责人陈飞(qq名为“水工人生”)与原告彝良二中工作人员张晓杰的邮件往来、qq聊天记录、彝良县第二高中部高边坡支护工程设计方案专家评审意见、被告项目负责人陈飞(qq名为“水工人生”)与原告彝良二中工作人员龚某的邮件往来、qq聊天记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材料,经质证及核对原件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本院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其待证目的、关联性将综合全案进行评判。
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昭通市社会事业投资有限公司与云南地质工程第二勘察院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将昭通市15所普通高中项目高边坡、高挡墙和深基坑支护设计工程发包给云南地质工程第二勘察院。云南地质工程第二勘察院与被告签订《技术协作合同》约定昭通市15所普通高中项目建设用地高边坡、高挡墙和深基坑支护设计工程委托给被告。2017年4月1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大关县第二高中建筑场地项目边坡设计项目合作协议》,约定:甲方将其承揽到的大关县第二高中建筑场地项目边坡设计项目委托乙方完成该项目的设计工作,乙方编制大关县第二高中建筑场地项目边坡设计报告;原告向被告正式提交了设计报告(电子档一份)并通过云南省建设厅组织的专家评审后,即视甲方认可了乙方的成果资料。通过云南省建设厅组织的专家评审后,甲方在未取得乙方同意,对设计进行修改造成经济损失,甚至返工的,甲方应按乙方所耗工作量向乙方增付设计费。甲方负责项目跟踪,对乙方提交报告(电子档一份)后的组织协调、报送建设厅评审及资料报送等事宜进行跟进并负责。甲方负责催收工程款,及时拨付进度款,保证项目实施顺利进行,负责办理工程进度款申报和竣工结算工作。乙方责任与义务为:1、按照现有的设计规范和技术要求编制设计报告,并满足甲方质量要求。2、乙方按时向甲方提交完整的勘察设计成果(电子档一份)。项目实施费用经双方协商,由甲方支付乙方项目报告编制费用包干价(不含评审费)总计为200000元。其中初设部分50000元,施工图设计部分150000元。付款方式:乙方提供报告通过最终评审后十日内将全部报告编制费用50%全部汇入乙方账户,成果修改完毕提交后三十天内结清剩余款项。乙方应提供对应款项正式发票。2017年8月6日原告初步设计方案通过邮箱发送给被告。2018年2月6日,被告向原告转账支付100000元。2019年8月30日,被告出具工作联系函,载明:原告受被告邀约,参与被告承接云南省昭通市一批新建学校建筑边坡设计项目,于2017年4月签订技术协作协议三份,其中包括《大关县第二高中建筑场地项目边坡设计项目合作协议》,该一批三个项目情况及实施进度等见后附件所示。现该一批学校项目因中央政策规定已全部放弃建设,我方与建设方也进入清算结算。为此,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恳请原告派代表商议解除合同一事。
另查明,在原告提交的设计材料第1页的“工程概况”中载明:“本次初步设计是在边坡勘察基础上,提出相应的防治工程措施,采取经济合理的治理工程方案,确保建筑边坡的稳定,对无地勘资料的边坡部位,参照临近勘察孔位的地质情况,推测地层厚度进行估算。”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双方之间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关系,签订了《大关县第二高中建筑场地项目边坡设计项目合作协议》。该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双方确认原告完成了初步设计材料一册。原告认为该设计材料为合同约定的施工图设计部分,原告已经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设计义务。但被告认为该设计材料仅为合同约定的初设部分。对此,第一,原告提交的设计材料中第一页工程概况中载明“本次初步设计……”;第二,原告认为已经完成全部设计内容,但无法分别提交初设部分的材料及施工图设计部分的材料,与常理不符。综上,本院认为,原告出具的设计材料仅为初设部分的设计材料。同时,被告对该初设部分的材料没有异议,本院确认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初设部分的设计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完成初设部分,被告应当支付设计费50000元。针对被告主张其向双方之间三个项目预付100000元的主张,原告已提交付款发票,发票上已载明付款性质为彝良县二中设计项目,被告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故本案中该款项不予抵扣,被告可在另案中主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云南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建材成都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50000元;
二、驳回原告建材成都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建材成都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负担3224元,由被告云南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负担10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 判 长 徐娅琴
人民陪审员 李秀萍
人民陪审员 史春敏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