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云南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云南睿安特重型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0111执2280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住所地昆明市东风巷**号。
被执行人:云南睿安特重型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龙泉镇特色工业园区麦子田片区。
申请执行人云南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与被执行人云南睿安特重型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日作出的(2016)云0111民初103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云南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立案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55485.02元及利息,执行费为3732元。
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云南睿安特重型钢结构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定其1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9年2月2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了如下措施:查询、冻结被执行人云南睿安特重型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银行账户,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和加入失信名单等措施。
本院执行中,通过本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工商、证券等,以及依法到房管部门、国土部门、车辆管理中心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进行电话约谈,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据此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文峰
审判员  王建华
审判员  吕 黎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龚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