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华坪县芒果小镇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7民辖终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滇缅大道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80104C。
法定代表人:兰世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坪县芒果小镇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荣将镇膏泽社区十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723MA6P9J570Y。
法定代表人:刘荣松。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东风巷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134565263。
法定代表人:范立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50010720288713XA。
法定代表人:李儒冠。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城建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欧美金融城4幢18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7612979W。
法定代表人:盛金海。
上诉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坪县芒果小镇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城建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2022)云0723民初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的上诉请求:一、撤销(2022)云0723民初25号民事裁定书;二、裁定将本案依法移送至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原裁定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撤销。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规定,是否属于非财产案件系确定案件受理费的依据,而非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原审法院仅以本案诉讼请求系确认之诉为标准确定级别管辖,没有法律依据,应依法撤销原裁定;二、原裁定有违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级别管辖的精神,应当予以撤销。被上诉人请求法院确认并解除各方在2020年9月10日签订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虽名为“确认”,实质上请求人民法院“解除”案涉合同,解除合同必然对合同标的产生法律后果,属于财产性诉讼请求,应该以合同的总金额110711万元来确定案件标的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辖终85号裁定书所确定的司法精神,对合同作出“解除”或者“继续履行”等诉求都“均应视为对合同内容相关财产的处分,属于财产性诉求,应以合同金额确定案件标的额”,故本案理应遵循上述生效判例,并根据案涉合同的标的确定级别管辖法院;三、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当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本案合同总标的110711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21〕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之规定,华坪县人民法院违反了最高院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不应享有管辖权,本案应当依法移送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而非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综上,原审法院作出的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故上诉人依法提起上诉,望裁如所请。
被上诉人华坪县芒果小镇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未作答辩。
被上诉人云南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被上诉人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被上诉人浙江城建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华坪县芒果小镇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为:一、确认其与上诉人签订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于2021年12月1日解除;二、要求上诉人立即腾空堆放在华坪县荣将镇膏泽社区芒果小镇建设工程范围内的设施设备,将场地恢复原状。即本案系确认之诉,且被上诉人华坪县芒果小镇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未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作为案涉合同履行地的华坪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康元
审判员  薛淑华
审判员  马 昕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杨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