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382民初541号
原告:江苏天瑞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议堂镇昆山路台韩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卞登树,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武汉市纬博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世纪城(中城国际)**第****商**。
法定代表人:朱群群,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武汉市纬博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下岙村高桐路下岙段**div>
负责人:邵明,该公司经理。
原告江苏天瑞变压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纬博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武汉市纬博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江苏天瑞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天瑞变压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天瑞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03元,减半收取3101.50元,由原告江苏天瑞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刚
代理审判员 魏 星
人民陪审员 王成玉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周筱斌
书记员呼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