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626执恢348号
申请人鄂尔多斯市海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张树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执行人敖特根其木格,女,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鄂尔多斯市海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敖特根其木格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18)内0626民初17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被执行人***、敖特根其木格继续履行合同内容,于本判决生效时按照合同内容向申请人鄂尔多斯市海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交付其承包的1583亩草牧场;二、被执行人***、敖特根其木格赔偿申请人鄂尔多斯市门海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173250元,违约损失525000元,共计698250元整,于本判决生效时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10000元被执行人***、敖特根其木格承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经执行被执行人***、敖特根其木格已交付申请人1583亩草牧场,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信用社账户62×××14号,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房产一套。现启动评估程序,因评估时间较长,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 轲
审判员 谷正权
审判员 娜 庆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那日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