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0683执579号
申请人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绵竹市星明机械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与绵竹市星明机械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5)绵竹民初字第20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偿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41649.8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了全部义务,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川0683执579号案件的执行。
审判员 褚宗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何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