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102民初9037号
原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孙伯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166602749W。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金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供销路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561403205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金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秦国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魏萍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