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102财保769号
申请人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孙伯大街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166602749W。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济宁金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供销路北首任城区人民武装部综合训练楼五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5614032052。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济宁金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济宁任城支行16×××70账号内的存款110万元予以冻结。保全标的额为110万元。申请人已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险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济宁金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济宁任城支行16×××70账号内的存款11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开始计算。申请人撤诉或债务已经清偿的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冻结期限届满,冻结的效力消灭。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吕倩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