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11民初6790号
申请人:奚荣建,男,197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被申请人:济宁金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供销路北首(任城区人民武装部综合训练楼五、六层)。
法定代表人:阚万琪,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大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环城北路49号
法定代表人:杨光,董事长。
被告:济宁绿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车站东路15号。
法定代表人:王可伟,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奚荣建与被申请人济宁金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奚荣建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744968.39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奚荣建提供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保单号:1026019192021000128)。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宁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市中支行账号分别系15×××66/15461101040024083/15461101040024075的账户。
冻结被申请人***大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济宁开发区支行账户分别系16×××01/1608003329200381719的账户,山东省嘉祥县农村商业银行建设南路支行账号系2470034374205000013878的账户,中国农业银行济宁任城支行账号系15×××69的账户。
以上账户共计冻结8744968.39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孔翠峰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崔晓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