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11执保720号
申请执行人:济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5614032052,住所济宁市供销路北首(任城区人民武装部综合训练楼五、六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磊,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翟福娟,女,196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济宁市任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翟福娟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翟福娟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翟福娟银行存款22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马 宁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耿玉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