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中岩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吉林中岩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民终37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关山路552号。
法定代表人:陈卫国,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巍,系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叶菲,北京大成(沈阳)律师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中岩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地直街迎宾委。
法定代表人:贺凤久,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敏,吉林雅成律师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平,吉林雅成律师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3月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磐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博,吉林衡丰律师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海东,男,1963年1月2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博,吉林衡丰律师所律师。
上诉人吉林中岩峰建设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海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吉0191民初10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吉0191民初102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吉林中岩峰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355元、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555.00元均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新华
审判员  张海胶
审判员  于佳鑫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皓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