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21民初1767号
原告:临泉县聚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土陂乡土北村老中学西边还乡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41221MA2MQCKW4P(1-1)。
法定代表人:张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成,男,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翠丽,安徽姜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40岁,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
被告:吉林中岩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地直街迎宾委(四平星月宾馆时尚酒吧地直店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300MA1415RN10。
法定代表人:贺凤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张秀彬,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
原告临泉县聚亿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中岩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秀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临泉县聚亿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泉县聚亿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泉县聚亿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彦金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王建森
书记员钱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