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12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鱼民初字第1968-3号
原告:鱼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鱼台县城湖陵二路中段路东、老街市场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兑义(特别授权),山东英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
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4)鱼民初字第1968-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在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执字第288号一案中的执行款319852元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原告鱼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鲁H×××××轿车一辆。现原告鱼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在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执字第288号一案中的执行款319852元或者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
二、解除对原告鱼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鲁H×××××轿车一辆的查封。
审判长赵伟军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魏然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马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