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鱼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27执保90号之一
申请保全人:***
被保全人:**、鱼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鱼台县人民法院(2019)鲁0827民初990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依法解除、冻结被保全人的银行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保全人名下银行存款。
本裁定书即日生效。
审判员  窦红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续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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