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27执112号
申请执行人:鱼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都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鱼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都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窦 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环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