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鱼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都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27执112号

申请执行人:鱼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都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鱼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都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窦 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环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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