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27民初3068号
原告:***,男,1986年6月6日生,汉族,住鱼台县。
被告:鱼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久圣,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鱼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鱼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准确的送达地址,又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间内申请公告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广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