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鱼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27民初990号之一

原告:***,男,198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春红,江苏信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鱼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鱼台县城湖凌二路中段路东、老街市场南。

法定代表人:林久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兑义,山东英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原告***诉被告鱼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4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1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员  张兆河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赵泽刚

书 记 员 赵淑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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