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27民初990号之一
原告:***,男,198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春红,江苏信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鱼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鱼台县城湖凌二路中段路东、老街市场南。
法定代表人:林久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兑义,山东英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原告***诉被告鱼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4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1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员 张兆河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赵泽刚
书 记 员 赵淑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