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鄂0505民初40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基天谷(宜昌)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伟华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强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基天谷(宜昌)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基天谷(宜昌)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902元,减半收取4451元,由原告中基天谷(宜昌)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斌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