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伟华管道设备有限公司

湖北航宇鑫宝铸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伟华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281民初1821号
原告:湖北航***铸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陈贵镇陈贵大道**。
法定代表人:席承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赤东,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伟华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五和社区十二橡树庄园**P4-1-1-1/div>
法定代表人:蔡美算,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北航***铸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伟华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原告湖北航***铸管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航***铸管有限公司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航***铸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航***铸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刚
二○二○年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柯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