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一局集团第五建筑有限公司

中建一局集团第五建筑有限公司与白水县某某湖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527执16号 申请人中建一局集团第五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北里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638302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镇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7067939290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中建一局集团第五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人民法院(2023)陕0527民初159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清付案件款1919047.94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限期履行生效律法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执行回50万元,由申请人全部领取。本案剩余案件款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人民法院(2024)陕0527执16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