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陕0527执16号
申请人中建一局集团第五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北里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638302P。
法定代表人叶青,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镇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7067939290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中建一局集团第五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人民法院(2023)陕0527民初159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清付案件款1919047.94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限期履行生效律法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执行回50万元,由申请人全部领取。本案剩余案件款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人民法院(2024)陕0527执16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全
二〇二四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