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世纪格林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市世纪格林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民终32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市世纪格林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百亿道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MA05J7NT8M。
法定代表人:马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徽、范伟,贵州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威宁县麻乍乡兴农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麻乍镇箐岩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20526076042450K。
法定代表人:邓向广,该合作社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章贤。
上诉人天津市世纪格林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威宁县麻乍乡兴农养殖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黔0526民初20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黔0526民初203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天津市世纪格林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34.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黄世军
审 判 员 徐 洪
审 判 员 刘光全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园园
书 记 员 谢贤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