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世纪格林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市世纪格林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威宁县农禾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526执1071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世纪格林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百亿道。

法定代表人马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MA05J7NT8M。

被执行人威宁县农禾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管庆辉。

地址: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陕桥街道陕桥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20526MA6DQ2R68M。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世纪格林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依据(2019)黔0526民初67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威宁县农禾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443849.00元,执行费:6558.00元。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威宁县农禾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其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威宁县农禾种养殖专业合作社进行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惩戒。我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询了申请执行人意见,其不愿意委托律师调查,也不需要发布悬赏公告、不需要申请审计、不提起自诉,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当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黔0526执107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持恢复执行申请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康

审判员  赵俊

审判员  岳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