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南京恒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江苏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六合区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16民初1191号
原告:***,男,1973年9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恒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
法定代表人:潘敬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
法定代表人:耿达,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南京恒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江苏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吕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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