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723民初551号之一
原告:连云港先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3674445014L,住所地,灌云县小伊乡小伊村伊董路小伊村支部。
法定代表人:侍高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云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灌云禾嘉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3551184803U,住所地,灌云县侍庄街道星云私营开发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广俭,该公司高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灌云县南岗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连云港先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灌云禾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本院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孙静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