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23民初4909号
原告:连云港先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3674445014L,住所地,灌云县小伊镇小伊村伊董路小伊村支部。
法定代表人:侍高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铁军、徐孝平,江苏云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灌***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3551184803U,住所地,灌云县侍庄街道星云私营开发小区。
法定代表人:何怀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先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云港先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先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先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连云港先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5元,余款15975元退还原告连云港先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汤锦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岚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