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23民初4834号
原告:连云港先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3674445014L,住所地灌云县小伊镇小伊村伊董路小伊村支部。
法定代表人:侍高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铁军,徐孝平,江苏云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3346247780L,住所地灌云县经济开发区西苑南路**。
法定代表人:江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皓,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有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连云港先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审理后。原告连云港先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先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先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预交8037元),由原告连云港先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退回原告连云港先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受理费7512元。
审判员 吉志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熊芳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