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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连云港先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23民初1609号
原告:***,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灌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守胜,灌云县东王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连云港先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小伊乡小伊村伊董路小伊村支部。
法定代表人:侍高山,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灌云县。
第三人:王**,男,197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灌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连云港先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王**劳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连云港先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行为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连云港先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王**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德军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