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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某某与连云港先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23民初1970号
原告:***,男,汉族,住灌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林,灌云县南岗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连云港先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小伊镇小伊村伊董路小伊村支部。
法定代表人:侍高山。
被告:***,男,汉族,住灌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连云港先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汤锦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岚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