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发装璜有限公司

江苏恒发装璜有限公司与江苏丰茂木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恒发装璜有限公司与江苏丰茂木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1-13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大港民初字第0185号
原告江苏恒发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范公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苏丰茂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丰市大丰港经济区开发区木材产业园。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恒发装璜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丰茂木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苏恒发装璜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朱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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