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民终9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百源建设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曾用名:广西百源供电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长湖路*号综合楼*楼。
法定代表人:莫璐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池,云南和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华仙,云南和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严新金。
上诉人广西百源建设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铁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1号民初33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西百源建设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已与中铁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就争议事项达成书面协议为由,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广西百源建设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西百源建设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龚 睿
审判员 王 健
审判员 赵思远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袁 卉